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徐美玲
被 告 丙○○
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
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二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