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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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60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有誤,請補正確附表,利息起算日應
以退票日起算、票號AA0000000金額應為350,00
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