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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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嗣並於九十八年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詠晶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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