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巨仲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被告盛堡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代表人乙○○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 律師被告力代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庚○○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葉銘進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陳旻沂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巨仲營造有限公司、盛堡營造有限公司、力代營造有限公司、乙○○、丁○○、甲○○、己○○、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