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上字第16號上訴人晶格實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被上訴人均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一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九八九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金吾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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