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生日均更正為民國55年2月2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生日,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55年2月26日。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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