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6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9年1月16日死亡,此有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查得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