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0號、98年度毒偵字第3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壹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8年9月10日上午某時,在臺中縣○○鎮○○里○○街○○○巷○○號住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9月11日12時許,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經查,被告因該案已執行觀察勒戒完畢,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619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係違禁物品,爰依上開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後淨重合計為0.10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9月24日草療鑑字第0980900142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12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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