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以下空白│││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6月8日│98年11月6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800號│第1359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訴字第219號│99年度訴字第7號│││審││││││├───┼──────────┼──────────┼──────────┤││判決│98年10月19日│99年1月2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219號│99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確│98年11月12日│99年2月22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