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81號上訴人丁○○
戊○○
丙○乙○○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泰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五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上訴人丁○○新臺幣(下同)1,443,078元、戊○○64,698元、丙○27,588元、乙○○17,226元、甲○○198,132元,應各徵上訴裁判費23,032元(上訴人丁○○部分)、1,500元(上訴人戊○○部分)、1,500元(上訴人丙○部分)、1,500元(上訴人乙○○部分)、3,150元(上訴人甲○○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五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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