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二號),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並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確定。於緩刑前(至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年八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因犯著作權法之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九號),且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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