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基峻律師
吳惠娟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974、1975、1976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經檢察官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未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後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10月29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1月29日、99年3月2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涉重罪及逃亡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於99年5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
7年在案,事涉重刑,難保被告無棄保潛逃之可能,再被告前已有遭通緝而逃亡事實,面臨重罪刑責,難保無再為逃亡之可能。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利將來上訴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應自99年5月29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王品惠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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