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補字第318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佳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