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8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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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8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下同)97年9月3日由同居人即其父親代為收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97年度訴字第1116號第一審判決,因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10月3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