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K○○
甲○○V○○S○○c○○B○○T○○M○○午○○A○○卯○○辛○○丁○○F○○宙○○m○○a○○○亥○○未○○g○G○○丙○○X○○子○○i○○丑○○W○○巳○○e○○乙○○癸○○庚○○b○○壬○○天○○O○○l○○J○○玄○○j○○Y○○D○○N○○E○○酉○○戌○○申○○h○○C○○Q○○( 陸思樺 )寅○○己○○戊○○R○○k○○宇○○f○○I○○辰○○P○○○黃○○L○○H○○Z○○d○○地○○被告U○○上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