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瑩峯具保人王仕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仕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仕豪因受刑人陳瑩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聲請分期易科罰金後未按時繳納,經多次聯繫並承諾到署未果,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足憑,自堪認定。
㈡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9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受刑人於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易科罰金後,並未如期繳納,復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再經拘提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受刑人新址或偕同受刑人到場,又受刑人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執行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可稽,足認受刑人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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