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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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62號原告 梁天順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月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台幣(下同)277,753元、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差額999,500元、特休未休工資139,308元、短付之薪資33,800元,合計1,450,361元(計算式:277,753+999,500+139,308+33,800=1,450,361),經核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裁判費15,454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暫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5,151元(計算式:15,454×1/3≒5,151,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