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8號原告 張憶頵駿顥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甲霖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鍾炎蓁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係本於被代位人鍾炎蓁之債權人地位,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鍾炎蓁對被告 鍾青桂 等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請求將被代位人鍾炎蓁與被告鍾青桂、 鍾明憲鍾明道鍾青璉 公同共有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716.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0分之1,656及臺南市○○區○○段0000○號房屋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原告應係漏載1樓)面積57.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2(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各按其應繼分比例5分之1辦理分割。又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8,500元,面積716.67平方公尺,公同共有100,000分之1,656,價額為456,920元(計算式:38,500716.671,656/100,000=456,920);系爭建物應有部分3分之2,課稅現值為124,200元,系爭不動產價額為581,120元(計算式:456,920+124,200=581,120),依原告主張被代位人鍾炎蓁應繼分為5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224元(計算式:581,120÷5=116,224),應徵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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