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少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少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少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9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邱明弘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劉鴻瑛┌──────────────────────────────────────┐│附表103年度聲字第1433號│├─┬───┬───┬────┬──────────┬────────────┤│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100年3│本院102年│102年11│最高法院10│103年5月8│││害防制│刑1年│月間至10│度少上訴字│月20日│3年度台上│日│││條例│8月,│0年7月│第6號││字第1493號│││││共7罪│28日│││││├─┼───┼───┼────┼─────┼────┼─────┼──────┤│2│同上│有期徒│100年5│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刑2年│月23日│││││├─┼───┼───┼────┼─────┼────┼─────┼──────┤│3│同上│有期徒│100年7│本院103年│103年7│同左│103年7月29日││││刑1年│月27日│度少上更一│月7日││││││8月││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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