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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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服用毒品酒類或其他駕駛等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