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兩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