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放領農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放領農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折合銀圓壹拾壹萬陸仟參佰壹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壹佰陸拾參元,折合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B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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