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