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3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3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九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盜版日劇「美麗人生」影音光碟VCD壹套(捌片)及「百年物語」影音光碟VCD壹套(陸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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