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九號
聲請人普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施俊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懿利有限公司 劉貞懿台北銀行松江分行│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貳仟叁佰元│SC三五00五一│七個│││││││一│月│├─┼─────────┼─────────┼───────────┼────────┼────────┼──┤│2│懿利有限公司劉貞懿│台北銀行松江分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肆萬陸仟元│SC三五00五一│六個│││││││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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