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二九號
上訴人乙○○
送達代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永壽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二九號
上訴人乙○○
送達代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永壽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