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四號
原告品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崴揚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生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更慕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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