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八八二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陳玉援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遺棄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三、本件自訴意旨認被告涉有遺棄之犯行,係以被告自當兵退役後在外遊蕩,日夜不歸,遺棄不能行動的父親即自訴人等情,為其主要之論據。惟訊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有自訴意旨所指之遺棄犯行,辯稱:伊父親中風時有到醫院照顧伊父親,惟由於伊父親有產業,已娶了後母,且也有菲傭照顧,故每個月偶而會回去等語,而自訴人於本院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不再追究等情,堪信被告所辯為真實。是本件被告既未有自訴意旨所指之遺棄犯行,依照首開說明,被告之犯罪嫌疑顯屬不足,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