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信安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立台灣大學校長│華南商業銀行台大分│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貳萬元│CC三二一三八三││││: 陳維昭 │行│││0││└─┴─────────┴─────────┴───────────┴────────┴────────┴──┘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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