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6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貳佰陸拾捌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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