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63號聲請人 周美玲
即關係人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 曾月春 監護宣告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聲請或開始處理時為準,此觀非訟事件法第8條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民國84年起即住於桃園縣楊梅鎮,而103年1月20日係聲請人之父開車自上開楊梅住處將相對人送至湖口仁慈醫院急診,再轉至新竹國泰醫院,因無病房,本欲再轉至台中童綜合醫院,因關係人 周美芬汐止國泰醫院尋得一個床位而送至汐止國泰醫院。相對人腦中風在台北住院期間較長,並非新竹縣湖口鄉,相對人所以在湖口仁慈醫院復健,係因該院醫療品質不錯,故聲請移轉管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配偶 周金水 於104年3月11日向本院聲請相對人監護宣告,有本院收文章附於聲請狀上,而依相對人配偶周金水所述,相對人於103年12月16日即住進湖口仁慈醫院,迄本院於104年4月2日至該院鑑定相對人精神狀況,是相對人之配偶周金水聲請監護宣告時,相對人係住於新竹縣湖口鄉仁慈醫院,依前所述,本院自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移轉管,尚有未合,難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