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93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293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37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代 理 人 巴榮杰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吳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伍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