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5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原告丙○○
兼法定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3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388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李淑惠書記官王淑娟調解委員宋烱烟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調解委員宋烱烟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丙○○、乙○○、甲○○三人合計新臺幣陸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參萬元,並經原告丙○○、乙○○、甲○○如數點收無訛。
(簽名:乙○○、甲○○、丙○○)
(二)餘款新臺幣參萬元,於民國98年9月15日起至民國98年11月15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第一銀行小港分行;受款戶名:乙○○;受款帳號:
000-00-000000),共分為3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15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王淑娟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