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3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毒品、竊盜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毒品等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毒品等10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㈡、㈢等2罪,曾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㈡至㈣等3罪,曾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附表編號㈤至㈦等3罪,曾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5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各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一】┌───────────┬───────────┬───────────┬───────────┐│編號│㈠│㈡│㈢│├───────────┼───────────┼───────────┼───────────┤│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拾壹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犯罪日期│97年4月29日│97年3月3日│97年4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4266號│97年度偵緝字第1398號│97年度偵緝字第1398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060號│97年度易字第1065號│97年度易字第1065號││實├─────────┼───────────┼───────────┼───────────┤│審│判決日期│97.07.31│97.12.09│97.12.09│├─┼─────────┼───────────┼───────────┼───────────┤│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060號│97年度易字第1065號│97年度易字第1065號││判├─────────┼───────────┼───────────┼───────────┤│決│確定日期│97.08.25│98.01.05│98.01.05│├─┴─────────┼───────────┼───────────┼───────────┤│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5670號│98年度執字第2202號│98年度執字第2202號│└───────────┴───────────┴───────────┴───────────┘【附表二】┌───────────┬───────────┬───────────┬───────────┐│編號│㈠│㈡│㈢│├───────────┼───────────┼───────────┼───────────┤│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拾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8日│96年5月26日│96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9064號│96年度偵字第35851號│96年度偵字第35851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7525號│97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97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實├─────────┼───────────┼───────────┼───────────┤│審│判決日期│97.01.18│97.08.05│97.08.05│├─┼─────────┼───────────┼───────────┼───────────┤│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之│案號│97年度簡字第7525號│97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97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判├─────────┼───────────┼───────────┼───────────┤│決│確定日期│97.02.25│97.09.01│97.09.01│├─┴─────────┼───────────┼───────────┼───────────┤│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4845號│97年度執字第17232號│97年度執字第17232號│└───────────┴───────────┴───────────┴───────────┘┌───────────┬───────────┬───────────┬───────────┐│㈣│㈤│㈥│㈦│├───────────┼───────────┼───────────┼───────────┤│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96年12月13日│96年8月5日│96年10月9日│96年10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851號│96年度毒偵字第9996號│96年度毒偵字第9996號│96年度毒偵字第9996號│├───────────┼───────────┼───────────┼───────────┤│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97年度訴字第78號│97年度訴字第78號│97年度訴字第78號│├───────────┼───────────┼───────────┼───────────┤│97.08.05│97.09.23│97.09.23│97.09.23│├───────────┼───────────┼───────────┼───────────┤│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970號│97年度訴字第78號│97年度訴字第78號│97年度訴字第78號│├───────────┼───────────┼───────────┼───────────┤│97.09.01│97.10.20│97.10.20│97.10.20│├───────────┼───────────┼───────────┼───────────┤│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7232號│97年度執字第17189號│97年度執字第17189號│97年度執字第171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