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鴻志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袋上編號6,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1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嗣經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59號裁定強制戒治,因被告不服,再據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9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而於民國111年6月9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件為警查扣之透明結晶1包(袋上編號6,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2470公克,以5ml甲醇沖提),有該中心112年11月7日出具之鑑定書、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安保字第75號)各1份在卷可參,而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亦屬查獲之毒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毅宏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