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林美英 被告 白世傑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4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白世傑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美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曹智恒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