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BS000-A112073(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賴○○(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 陽慶皇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即代號BS000-A112073之人、乙○○(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本院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1號被告甲○○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劉孟昕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