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聲請人 何健民 代理人 李容嘉 律師(法扶)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彥勲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7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2,57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即自民國(下同)112年10月2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古董、藝術品、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六、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八、聲請人自陳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均為無擔保及優先權之債權,惟經債權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調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顯示聲請人對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均有設定動產抵押,請說明上開債權是否確為無擔保及優先權之債權,並確認是否要提出更正。
九、請補正聲請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
十、請提出受扶養人即債務人未成年子女之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在學證明文件,並說明受扶養人現居住何處、有無工作及收入狀況。
十一、聲請人有無接受他人扶養(如子女、兄弟姐妹),若有,則請說明每月接受扶養金額為何、扶養人與聲請人之關係,並陳報其戶籍謄本之影本以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
十二、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