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亞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賜玉 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90,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