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啟華 選任辯護人 黃當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25日合法收受判決1份,並於106年8月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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