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