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九號被告乙○○男二十八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