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小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竹小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李竹安 送達代收人 謝鴻博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且訴訟標的價額在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當事人一造為法人者,於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