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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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戊字第二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傷害罪、妨害自由罪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二月及五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