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丙○○
乙○○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甲○住原告丁○○住
戊○○住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己○○住被告邱柏榕住
(現在監執行)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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