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94號原告 賀姿華 被告 陳猛 被告 陳秋鳳 被告 陳俊豪 被告 陳威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第2項請求被告陳猛、陳秋鳳、陳威志、陳俊豪各應將不動產萬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3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總額24,562,236元+建物課稅現值總額16,734,800元)×1/10,000=4,13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第3項請求被告陳猛獨資經營之龍華山莊度假村等移轉予原告、第4項請求被告陳猛應協同原告辦理約生精神護理之家合夥股份移轉變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為1,650,00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54,130元(計算式:600,000元+4,130元+1,650,000元=2,254,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