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 張智雄
張靖吾 張淑美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7日具狀提起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及儒雅段412之5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以及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鎮○○里○○路○段○○○號房屋之建物謄本或稅籍資料,並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理由為何?
二、請補正起訴狀繕本乙份供本院送達之用。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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