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乙○○(ManiratKornkan)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起訴狀、民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被告姓名、外國地址翻譯為泰文,並將譯文送院核辦,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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