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5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47歲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5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47歲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