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周平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其中被告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罪部分復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自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更多裁判書